主 旨:有關證券承銷商及自營商得否認購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之股票乙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承銷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於承銷期間 屆滿後,得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票,惟經 限制上市買賣者,不得為之。又證券承銷商如與發行公司間有「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事者,不得為前 項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之認股人。 三 證券商除於依前開規定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外,亦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 十七條規定以原股東身分,按持股比例承購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 股票;並應確實遵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除 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其持有任一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 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且其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 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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