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三)字第 12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0 條 (086.12.23)
  • 要  旨:
    八十七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核定為萬分之○‧三

    主    旨:八十七年度證券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之計算比率,核定為萬分之○‧三,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併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一月十
              二日台證八七交字第○一七號函。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3 期 10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