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金融事業得於一定條件下受讓標的證券,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 受讓標的證券之方式: (一) 各該筆標的證券,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時,證券金融事業得依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提出場外交易之 申請。 (二) 受讓標的證券之時點:客戶經證券金融事業通知補繳差額逾期未補 繳、經委託賣出而未能成交,且各該筆標的證券維持率低於百分之 一百且最近六個營業日累積週轉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證券金融事業 得經協商受讓各該筆信用交易之標的證券。 (三) 受讓標的證券之方式:由證券金融事業與客戶另訂定受讓契約。 (四) 受讓標的證券之價格:由證券金融事業與客戶自行約定並載明於受 讓契約。 (五) 受讓標的證券之總限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事業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 (六) 受讓標的證券之處分期限:證券金融事業受讓之標的證券,應於取 得後一年內於他證券商開立專戶出售。 三 本項措施之實施期間,暫定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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