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花旗所羅門美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請釋示證券商得否依「證券商管 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乙案,釋如說明, 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花旗所羅門美邦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證 (八十八) 花證管字第一二五號 函辦理。 二 查證券商雖得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行 公司債,惟參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規定,故屬「上櫃」 之證券商始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三 另上櫃證券商於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除須依照「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外,尚須符合左列事項: (一) 應取得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一定評級之信用評等者,如 中華民國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BB_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二)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須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 (三) 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證券商不得投資於其他 證券商」之規定,證券商於承銷他證券商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時 ,應以代銷方式為之。且證券自營商亦不得於次級市埸進行證券商 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自營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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