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訂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之文件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提 出申請投資應檢具之表格。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第四項、第十 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時 (含再 申請案) ,除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具該申請人本身及其相關機構從事本國公開 發行公司股票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人委託代為持有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部位明細資料;若未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出具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聲明書,並應承 諾嗣後若有從事以我國證券為標的證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或受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人之委託代為持有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部位時 ,將於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或代為持有股票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 二 前項有關從事本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向本會 申報之明細資料應包括:標的證券名稱、交易種類、交易對象、訂約 日期、交易單位總數、到期日、履約價格、每單位代表股份與其他本 會規定之文件。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首次申請投資者,請填具「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 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審查表」 (附件一) 、再次申請投資者,請填 具「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審查表」 (附件二 ) 。 四 本會八十七年二月二日 (87) 台財證 (四) 第 00276 號公告事項第 二項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 及 (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審 查表不再適用。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二請參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九月三日 ( 88) 台財證 (八) 第六九九二六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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