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內、外華僑和外國人,得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現金增資發行之特別股,投資額度之 計算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內、外華僑和外國人得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度現金增資發行之特別股,其投資額度之 計算應與普通股分開列計控管,請 查照。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標渣證字第六五二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