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 及作業程序
主 旨:所報 貴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乙案,准予照辦,請 查照。說 明:一 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兼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台證 (88) 交字第一一二 二八號函。 二 檢送 貴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 序」核定本乙份。 (法源資訊編:附件請參閱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6 期 130-131 頁)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7 卷 6 期 130-13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