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661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7 條 (089.08.21)
  • 要  旨:
    關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疑義

    主 旨:所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乙案,茲說明如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八九) 台佳財字第八九○○一○號
    函。
    二 依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
    准其案件。惟發行人申請 (報) 募集與發行案件所檢送之上半年度財
    務報告,如簽證會計師以其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之損益認列,
    係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予以評價並認列損益,而出具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本會得不退回其案件。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