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乙案,茲說明如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八九) 台佳財字第八九○○一○號 函。 二 依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 准其案件。惟發行人申請 (報) 募集與發行案件所檢送之上半年度財 務報告,如簽證會計師以其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之損益認列, 係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予以評價並認列損益,而出具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本會得不退回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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