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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二)字第 046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6 條 (089.10.05)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089.10.05)
  •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開戶時,一律須由本人親自辦理開戶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開戶時,除無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全權
              委託投資信託或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者、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大陸人士、
              法人及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經法定代理人或投資人出具委任書,由代
              理人辦理開戶外,一律須由本人親自辦理開戶,請  查照轉知各證券商,
              並加強證券商開戶之管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款但書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88) 台財證 (二) 第二一八三三號函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3  月 8  日
      (88)台財證(二)字第 2183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