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之釋疑
主 旨: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範圍所稱 「金融債券」,係指銀行依「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規定發行之金融債 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請 查照。說 明:依據財政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三二一號函釋,次 順位債券除發行時表彰該債權憑證於破產清算之求償順位次於普通債權人 之約定外,其性質屬支應中長期資金而還本付息之中長期債務工具,係屬 金融債券之一種,銀行應依「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發 行。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14846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