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五日 (八五) 台財證 (四) 第六二一八八號函有關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與「對證券承銷商承銷融 資」二項業務之部分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 定辦理。 二 前揭函令修正如下: (一) 得融資之有價證券包含下列標的: 1 已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 (以下簡稱 上櫃) 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2 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股票。 3 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之 案件,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二) 擔保品部分,除原應以該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 、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外,包含上櫃有價 證券。 三 各證券金融事業相關業務操作辦法應配合修正,並報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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