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訂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如附件 一) ,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 據: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八九) 台財 證 (二) 第七一六三四號函同意辦理。 公告事項:一 為實務上常發生證券商因不可抗力事件致電腦系統出現當機,招致投 資人抗議索賠情事,為防免證券商與其委託人間發生無謂爭執,致影 響證券商業務之正常經營,兼考慮證券商需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證券商方可不負賠償責任,以善盡保護投資人之責任,爰於本 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有關電腦連線 作業因不可歸責於證券商事由所致損害處理方式之規定。 二 檢附本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表如 (附件二) 供參。
附件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八九) 台 財證 (二) 第七一六三四號函同意照辦 第十一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除屬規定以專櫃競價者外,應按委託書 記載事項依序逐筆由電腦終端機輸入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經 接受後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於成交後列印成交回報單,並即 製作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買賣報告書於成交當日通知 委託人。 有關前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證券經紀商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事故發生,致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證 券商者,證券經紀商不負賠償責任。
(法源資訊編:附件二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89.09.02 (89) 台證交 字第 025115 號公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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