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09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89.07.19)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2 條 (089.12.29)
  • 要  旨:
    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業務之證券商得單獨以該項業務
    為營業項目向本會提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主    旨: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業務之證券商得單獨以該項
              業務為營業項目向本會提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惟其人員及設備應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兼復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 (九十) 華證 (股) 字第○一九一號函。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