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業務之證券商得單獨以該項業務 為營業項目向本會提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主 旨: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股務事項之代理」業務之證券商得單獨以該項 業務為營業項目向本會提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惟其人員及設備應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本會相關規定,請 查照轉知。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兼復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 (九十) 華證 (股) 字第○一九一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