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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10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089.10.05)
  • 要  旨: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職稱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規定辦理

    主    旨:證券商業務人員之職稱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規定辦理,不得使用「理財專員」、「網路專員」或其他易使投資人滋生
              誤解之類似名稱執行業務,請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