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為將公開發行之未上市 (櫃) 公司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並提供合法交易 管道以保護投資人,本會積極推動建置未上市 (櫃) 股票交易制度,規範 未上市 (櫃) 公開發行公司符合規定資格者,得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請登錄,使該公司發行之 股票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為配合此一制度之建立,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共十二條,茲將本次修正重點臚列於後: 一 修正櫃檯買賣之內涵,將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 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分為由發行人 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及申請登錄二種類型。 (修正條文第五 條) 二 明訂申請上櫃之發行人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之契約及其買賣之終 止、停止、回復,應先報經本會核准,至於申請登錄之契約及買賣之 終止、停止、回復,則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報本會備查。 (修正第九 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三 就原條文內容,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 十七條) 四 因原條文第十六條刪除,作條次之調整。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 十八條)
(法源資訊編:修正條文請參閱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11 期 110~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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