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規定。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每一證券商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比率,以百分之 五為限;在本公告發布日前已持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比率逾百分之五之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不在此限,惟不得再增加 其持股比率。 二 證券商投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 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但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 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準。 三 證券商對外轉投資金額仍應依本會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八三) 台財 證 (二) 第○一五七五號函令之規定,以不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四十為限。 四 本會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三) 台財證 (二) 第二六五三二號函 令,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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