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 款及「審查 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第 (二) 款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 實施。 依 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九○) 台 財證 (一) 第一三一○九五號函准予備查。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 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 一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 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 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者。 五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 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三項修正 條文 貳 收文及分案 三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除公營事業或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 之公司,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對其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 制度已有效建立並健全運作之肯定意見書者,得免上市輔導期間外 ,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自主管機關核准其公開發行後,申請日前十 二個月向本公司提出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市計畫,逐月連續申報 輔導進度及成效;主辦證券承銷商並應於輔導契約送達後三個月內 及輔導期間跨年度六個月內檢送受輔導公司有無不宜上市情事之評 估報告。 (二) 應於申請日前二個月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初稿全份,並按月更新資 料至申請日止,申請上市時證券承銷商應評估其內部控制已有效建 立並健全運作且出具書面推薦,於填具上市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 附件全套,經上市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 ,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經濟 部工業局受託提供科技事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評估意見 作業要點」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工業局 之審查費新台幣伍萬元正,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承辦 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工業局函復 通過評估會議表決之評估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 之申請。申請公司前經由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並已取得工業局之評估 意見書,亦得憑以提出上市之申請。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經濟部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 出上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之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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