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及「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 輔導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並即日起實施。 依 據: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日 (90) 臺財證 (二) 第 一一○七二五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一 為配合自本 (九十) 年度起本公司與櫃檯買賣中心實施「按證券商別 查核分工方案」,其中針對有關證券商查核缺失之後續處置及追蹤輔 導作業,若櫃檯買賣中心查核證券商之缺失屬集中交易市場者,因涉 本公司市場管理權責,將移送本公司負責處分及追蹤輔導等作業事宜 ,爰修正「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及「證券商查核缺 失追蹤考核暨輔導作業要點」第二條部分內容。 二 另就現行實務作業之調整,爰修正「證券商查核缺失追蹤考核暨輔導 作業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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