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主管機關函釋「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有關買回本公司股份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五七○二號函辦理。 二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第九條。 三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買回本 公司股份,應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中心等 價成交系統為之,「興櫃股票」之交易係採議價方式,故無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得買回本公司股份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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