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補充規定
主 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補充規定。公告事項:一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憑證 數量前十大員工,係指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 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 二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揭規定記載員工認股權憑證取得及認購情形時,如 取得員工非為經理人、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者,除姓名及職稱應分別 揭露外,其餘事項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12 期 294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2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20382592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