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七)字第 0016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7-2 條 (090.11.12)
  • 證券交易法 第 1 條 (091.02.0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4200 號
  • 要  旨:
    期貨商得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
    

    全文內容:期貨商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私募員工認
              股權憑證。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4 期 216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9 日金管證
      期字第 112038420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