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所屬網站不得違規從事媒介客戶買賣非屬興櫃之未上 市 (櫃) 股票,亦不得與違法從事仲介未上市 (櫃) 股票交易之網站連結 或策略聯盟,變相為其招攬客戶,違者將從嚴議處,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 員照辦。 說 明:一 邇來發現有證券商與違法從事仲介非屬興櫃之未上市 (櫃) 股票交易 之網站連結或策略聯盟,變相為其招攬客戶之情事。 二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者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興櫃股票 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正式交易,未上市 (櫃) 股票交易已有合法管 道,證券商營業處所或所屬網站與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網站連結或策 略聯盟,變相為其招攬客戶之證券商,已涉及前揭違法行為之共犯或 幫助犯;又證券商於營業處所或所屬網站違規從事媒介客戶買賣非屬 興櫃之未上市 (櫃) 股票,亦屬違反證券商管理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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