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暨「審 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 依 據: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九一) 台財 證 (六) 字第一○五八○六號函准予備查。
附件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 序」第二條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至二十二款略) 二三 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 (一) 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 (二) 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 (三) 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資金貸與,其累積貸與金額超過最近 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 (四) 依前開第 (二) 、 (三) 目辦理申報後,對同一對象再 辦理資金貸與,其餘額每增加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者。 (餘略)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係指左列事項: (一至二十二款略) 二三 資金貸予他人合計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餘略) 說明: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修正放寬企業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並參酌「 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標準,爰修 訂本款規定,俾使資訊充分揭露,並利控管。
附件 二:台灣證券交易所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條文 第四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 ;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 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另符 合十五、十六、十七款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至七款略)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 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者。 (餘略) 原條文 第四條 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市公司 ;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 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另符 合十五、十六、十七款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至七款略) 八 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達股東權益 百分之五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億 元以上且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者。 (餘略) 修訂理由:配合公司法第十五條修訂放寬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爰修正本 款,將資金貸與他人金額之選案標準予以放寬,並刪除固定金 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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