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對帳單印發作業得採委外方式處 理,檢送本公會配合修訂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含內部控 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訂對照表) 如附件,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修訂之標準規範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7 月 8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123405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應先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三、為使證券商能落實執行本次修訂之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其簽訂之 契約書能符合相關規定,請本公告前對帳單已採委外處理之證券商, 應檢討是否符合本次修正之規範,若有未符合者,請於 6 個月內改 善完畢,惟改善期間仍應注意客戶個人資料之保密與安全,並符合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至內部控制制度部分,應即報經最近 一次董事會通過。 正 本: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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