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融字第 7909525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6 條 (079.12.28)
  • 要  旨:
    銀行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所稱「保管機構」之規定
    

    說    明:一  茲規定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在
                  華分行均得依規定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
                  六條所稱之「保管機構」。
              二  上開所稱「保管機構」,不包括辦理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04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9  日金管銀
      外字第 11002724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