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之衝擊,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并保障投資,各公開發行 爾後擬訂盈餘分配案時,宜儘量保留適額之未分配盈餘或提列一定比率之 特別盈餘公積,並採行平衡股利政策。 說 明:一 本會曾於民國六十二年元月十六日以證管62發字第四六五號函請各上 市發行公司,宜儘量採行平衡股利政策,藉以穩定股價,保障長期投 資股東權益在案。茲因去 (77) 年度各公開發行公司業績甚為良好, 獲利情況普遍甚佳,據報載又有部分公司計畫分配鉅額股利,鑒於未 來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難測,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因應未來經濟景 氣變化,特再重申,嗣後各公開發行公司於訂定盈餘分配案時,宜儘 量保留適額之未分配盈餘或提列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採行平 衡股利政策,以穩定證券市埸,維持長期投資者之利益。 二 另鑒於財務會計準則第十四號公報提前適用,而七十七年度匯率變動 幅度甚大,有因長期負債適用該公報而認列鉅額兌換利益者,因其仍 屬未實現性質,如金額予以分配,勢將便蝕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性, 宜依法定程序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俟逐期償付確已實現時再轉 回自由盈餘,依規定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