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發行人公告或公開相關財務資料,應免註明經本會「核定」之字樣,以免 發生誤導作用。 說 明:一 按發行人依法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財務報告,經本會發現如有未依有 關法令編製者,本會得依法不予受理,並俟發行人重新更正編製正確 之財務報告,復依法循原程序經會計師簽證及提報股東會或董事會後 ,再行受理。惟本會基於公司召開股東會之財務負擔、財務資訊之時 效,現有之市場秩序等因素之考慮,如發現有上開情事,通常通知發 行人依法自行更正公告。 二 本會函請更正,並非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為最後核定,嗣後如發現仍有 必須更正事項者,發行人仍應依法更正。 三 發行人已公告之財務報告如確有依法應行更正事項,發行人應確實更 正,並作補正公告,列示更正前後之項目、金額、理由以及對損益計 算之影響,以示對更正內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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