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其他事業獲得之股利股票之帳務處理
說 明:三 各公司對於「股利股票」之入帳時間未臻一致,爰參照公司法第二四 ○條第三項與第一六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補充釋示如下: (一)公司轉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獲得之股利股票,其入帳時間,應以被 投資公司決議訂定之除權基準日為準。 (二)如被投資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俟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增資後, 再以公司決議訂定之除權基準日為準。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