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證券機構之定義
說 明:一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 (現第五條) 所定「證券機 構」,係指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法第 十八條所定事業及證券主管機關等機構。 二 同條 (現第四條) 所定「金融機構」,係指銀行法第二十條所定之商 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第七章所定之外國銀 行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設立,適用銀行法規定之 銀行。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7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967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