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 查股票質權設定所生之孳息,民法已有明文規定 (民法第九百零一條 、八百八十九條) ,而公開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股票質權設定登記時, 仍應依照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舊) 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二 至於由質權人依法領取孳息時,現金股利可由質權人逕自領取。配發 股票股利時,則仍應記明股東 (出質人) 姓名,由質權人領取。如係 新股認購權利,可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 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方得辦 理。如未能取得出質人之背書則仍應依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八百九 十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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