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5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150、177、178 條 (077.01.29)
  • 要  旨:
    董事等股票轉讓之處理

    說    明:二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辦
                  理,違反規定者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罰責。已上市公司,前開
                  股票持有人股票之轉讓,並應依同法第一五○條規定為之,違反規定
                  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論處。
              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股票過戶,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另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