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等股票轉讓之處理
說 明:二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辦 理,違反規定者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罰責。已上市公司,前開 股票持有人股票之轉讓,並應依同法第一五○條規定為之,違反規定 者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論處。 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股票過戶,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另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