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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756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6 條 (080.05.07)
  • 要  旨:
    關於證券商自營部門與承銷部門持有營業證券,提列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
    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證券商自營部門與承銷部門持有營業證券,提列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
              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一年十月七日亞證 (八十一) 字第四三四號函。
              二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自營部門與承銷部門所持
                  有營業證券之評價基礎,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方式,按
                  部門別分開評價,目的在於清晰顯現部門別損益,應不致造成證券商
                  本期損益有虛虧實盈之不當揭露,貴公司之建議事項,本會留供參考
                  。
              三  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買賣損失準備使用之規定,僅
                  適用於彌補自營部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損失,不得用於彌補部門因
                  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出售損失。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010056915 號函,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