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證券商自營部門與承銷部門持有營業證券,提列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 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一年十月七日亞證 (八十一) 字第四三四號函。 二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自營部門與承銷部門所持 有營業證券之評價基礎,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方式,按 部門別分開評價,目的在於清晰顯現部門別損益,應不致造成證券商 本期損益有虛虧實盈之不當揭露,貴公司之建議事項,本會留供參考 。 三 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買賣損失準備使用之規定,僅 適用於彌補自營部門自行買賣有價證券之損失,不得用於彌補部門因 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出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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