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業務人員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職務 者,除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限制規定外其原始取得業務人員資 格不受影響
主 旨:證券商業務人員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職務 者,除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限制規定外其原始取得業務人員資 格不受影響,請查照。說 明:復貴公司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81)金管字第一一三號函。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