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四條及第 五條規定之適用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以下簡稱 「查核實施規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全體董事或 監察人選任當時或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 所持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 (低於) 法定成數時,全體董事或監察 人應於就任後或本會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足之」,上述經通知補足 法定股權成數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該不足數, 違者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處罰。其應受處罰之董事或 監察人之認定標準如次: (一) 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即不足法定成 數者,為選任當時持有股數低於依法定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之每一 位董事或監察人。但於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前,原持股數高於上 揭平均數,其後因轉讓持股致低於平均數之董事或監察人,亦同。 (二) 任期中因部分董事或監察人轉讓股份,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記 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低於法定成數者,為於該不足月份內轉讓股份之 每一位董事或監察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轉讓持股逾選任當時所持 記名股票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或因其他原因喪失董事或監察人身 分之情況時,為於該不足月份內轉讓持股而仍在任者及其他雖未轉 讓持股但實際持有股數低於依法定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之每一位董 事或監察人。 (三) 前開所稱「依法定持股成數所算平均數」,係指依「查核實施規則 」第二條所定成數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持有股份總數,除以 各該公司全體 (在任) 董事或監察人之人數而得之平均股數。但依 法設置專業董事者,於計算上揭平均數時,其人數應予扣除。 二 法人為股東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應處罰之董事或監 察人,如以法人之代表人當選者,為該代表人;以法人身分當選者, 為該法人之負責人。法人之負責人受處罰時,每次罰鍰金額依其代表 人之人數累計計算至本法所定罰鍰最高額度為止。 三 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四日(81)台財證(三)第○二八六三號函即日起停 止適用。 四 為便各公司瞭解前揭認定標準,併附例示乙則如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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