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股票公開發行之銀行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並擬長期持有一年以上者,得 否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貴小組召集人電話詢問辦理。 二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二款第 (二) 目規定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 1 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 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3 有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被投資公司股權者。 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82 ) 基秘字第二○六號函釋,所謂「積極意圖」宜以充分與適切之證據 ,如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其他關係人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達重大影響力、投資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期後事項等 佐證之。 三 所詢銀行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如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長期持有一年以上者 ,得否列為長期投資乙節,經查如該銀行屬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確有 「積極意圖」 (如經董事會決議或有其他適當證據佐證) 且有能力 ( 如符合銀行法相關規定) 長期持有一年以上者,自應依前揭規定列為 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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