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1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178 條 (077.01.29)
  • 要  旨:
    為貫徹資訊公開,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之期限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表
    

    主    旨:為貫徹資訊公開,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之期限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
                  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為貫徹資訊公開之時效性及確實
                  性,此項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期限,應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
                  辦理。
              二  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之財務報告,如因事實之困難或
                  確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於期限屆至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三  各公開發行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者,本會即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負責人科處罰後,並繼續限
                  期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000558721  號函,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