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貫徹資訊公開,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之期限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表。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 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為貫徹資訊公開之時效性及確實 性,此項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期限,應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期 辦理。 二 上市、上櫃公司半年度及第一、三季之財務報告,如因事實之困難或 確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除外規定,於期限屆至二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三 各公開發行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者,本會即依證券交 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對負責人科處罰後,並繼續限 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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