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 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一)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 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 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五 千萬元者。 所稱淨資產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資產市價減負債後之金額;所得指 依我國所得稅法申報或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其他可具體提出 之國內外所得金額。 前揭各符合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資格應由該私募有價證券 之公司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應 募人須配合提供之。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轉讓者,其資格應由轉讓人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受讓人取得合 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受讓人須配合提供之。 二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 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該私募有價證券為普通股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普通股數量加計其 最近三個月內私募普通股轉讓之數量,不得超過下列數量較高者: 1 轉讓時該私募普通股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 報之最近期財務報表顯示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之百分之○‧五。 2 依轉讓日前二十個營業日該私募普通股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普通股交易量計算之平均每日交易量之百分 之五十。 (二) 私募有價證券為特別股、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或海外有價證券 者,本次擬轉讓之私募有價證券加計其最近三個月內已轉讓之同次 私募有價證券數量,不得超過所取得之同次私募有價證券總數量之 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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