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是否適用公司 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乙案,本會 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局 (一) 字第○九一○ ○三九二八七號函轉 貴行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盛銀會字第○○九一○ ○六九號函辦理。 二 按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六有關私募規定辦理,以維股東結構之單一化;倘金融控股公司 之子公司 (銀行、保險、證券公司) ,辦理現金增資而未採私募方式 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經目的事業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免保留發行新股之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三 另對於未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者,應否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部分,查該等案件應屬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 外公開發行者,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俾維 持該等公司之股權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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