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7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67 條 (090.11.12)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9 條 (091.05.22)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6484 號
  • 要  旨:
    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
    增資之辦理方式
    

    全文內容: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
              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一
                  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  期貨商如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
                  公開發行。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金管證
      期字第 11203826484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