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 增資之辦理方式
全文內容: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於辦理現金 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一 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 期貨商如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 公開發行。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3 期 222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17 日金管證 期字第 11203826484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