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依期貨 商管理規則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之方式
全文內容:一、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依期貨 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 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13 期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79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