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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 112038264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267 條 (110.12.29)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8 條 (111.08.15)
  • 相關函釋:
  •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791 號
  • 要  旨:
    令釋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依期貨
    商管理規則第 18-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之方式
    

    全文內容:一、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依期貨
                  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
                    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13 期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2  月 26 日
      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0791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