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上市 (櫃) 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買賣股票認售 權證及股票選擇權,因履約而需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時,應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申報,該款所稱「特 定人」,在認售權證為該商品之發行人、在股票選擇權為台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指定取得標的證券之人。 二 前揭轉讓申報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報書後,依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一 日 (九一) 台財證 (三) 第○九一○○○三六五七號函規定送交所屬 公司辦理申報。 三 內部人買賣股票認售權證、股票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因履約致持有 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 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一) 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 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 法人董事 (監察人) 代表人、代 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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