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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23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091.03.25)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3.04.28)
  • 要  旨:
    函釋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規定之買進時點及買進成本如何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
              九一) 台財證 (三) 字第一七二四九號函釋規定,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其買進時點及
              買進成本之認定,應以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以及內部
              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準,並依證券
              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8 期 269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