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 七條規定之買進時點及買進成本如何認定問題
全文內容: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 九一) 台財證 (三) 字第一七二四九號函釋規定,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應有歸入權之適用。其買進時點及 買進成本之認定,應以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以及內部 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準,並依證券 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8 期 2699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