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6 年 9 月 5 日
(66)證管一字第 1019 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更會計年度
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5 年 8 月 8 日
(75)台財證(一)字第 13748 號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
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