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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545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91.06.12)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 條 (092.01.30)
  • 要  旨:
    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主    旨:本會六十六年九月五日證管 (六六) 一字第一○一九號及七十五年八月八
              日 (75) 台財證 (一) 第一三七四八號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
              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66 年 9  月 5  日
      (66)證管一字第 1019 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變更會計年度
      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5 年 8  月 8  日
      (75)台財證(一)字第 13748  號函,有關辦理公開發行以後不宜再
      變更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之規定,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