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台財證四字第 0910003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 41 條 (089.12.27)
  •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091.06.12)
  • 要  旨:
    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主    旨:茲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
                  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  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其私募股票程序尚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
                  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
                  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
                  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額。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4755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