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相關附表如
 附件,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凡於該日期 (含) 以後申請上市
 者,即應符合無實體發行相關規定。95  年度上半年申請上市,且於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掛牌買賣者,應出具承諾於正式掛牌日之前,完成
 無實體發行之所有相關作業。
 依    據: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1 月 28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
 50547 號函准予備查。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德法律事務所、博仲國
 際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部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附    件:「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第二條之一  申請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均應先
 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並完成已
 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登錄相關作業,本公司始受理其
 申請上市案。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上櫃
 公司,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
 所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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