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 2 條之 1 及相關附表如 附件,並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凡於該日期 (含) 以後申請上市 者,即應符合無實體發行相關規定。95 年度上半年申請上市,且於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掛牌買賣者,應出具承諾於正式掛牌日之前,完成 無實體發行之所有相關作業。 依 據: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1 月 28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 50547 號函准予備查。 正 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德法律事務所、博仲國 際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部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附 件:「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 第二條之一 申請本國有價證券上市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均應先 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並完成已 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登錄相關作業,本公司始受理其 申請上市案。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上櫃 公司,應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 所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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