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商端提供網際網路「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功能予投資人 用相關規範暨公告修正本公司「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 規範」第二條條文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條文,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13 355號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141031 號函暨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146417號函。 公告事項:一、證券商提供網際網路「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功能予投資人時 ,仍應依限價委託規定辦理。 二、投資人於使用前揭功能時,其原始委託資料、條件觸發時之委託資料 及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應由證券商予以完整保存,且於委託紀 錄之委託方式中記載係以網際網路「電腦程式設定交易條件下單」以 玆區別,前揭委託資料之電腦檔案委託紀錄及電腦稽核紀錄 (log) 之保存年限仍應依「證券經紀商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 買賣委託紀錄之處理流程」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 保存規範」之規定辦理。 三、本公司「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範」第二條條文 修正為「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 詢,其電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 ,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四、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應先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附 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規 範 二、對客戶經由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所為之交易委託及查詢,其電 腦稽核紀錄 (log) 應至少保留五年,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留 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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