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開放證券商對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商、銀行、四大基金等機 構買賣有價證券之月對帳單,經客戶同意,得以本公司開發完成之平台交 換機制透過電子檔案寄送,並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 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二 字第 0940100038 號函及 94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40113268 號函准予備查。 二、證券商得以本公司開發完成之平台交換機制透過電子檔案寄送對帳單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傳送之客戶限為國內機構投資人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含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證券商、銀行 (含保管銀行) 及政府四大基金 (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郵匯儲金) 。 (二) 應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 (三) 證券商及客戶應分別與本公司簽約、連線。 (四) 對帳單之傳送接收作業須使用本公司發給之憑證,並採用認證機制 。 (五) 透過資訊交換平台傳送接收對帳單之相關紀錄留存年限,應符合證 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旨揭作業,應先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 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執行。 正 本:各證券商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稽核室、電腦規劃部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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