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4469 號令所稱「已完成」私募 有價證券之具體認定標準
主 旨:本會 94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4469 號令所稱「已完成」 私募有價證券案件,係指於上開函令發布前已完成當次私募有價證券之股 款或價款繳納案件,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12 期 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