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40147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0、43-6、171、178、179 條 (094.05.18)
  •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 1 條 (094.10.11)
  • 要  旨:
    94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4469 號令所稱「已完成」私募
    有價證券之具體認定標準

    主    旨:本會 94 年 10 月 1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004469 號令所稱「已完成」
              私募有價證券案件,係指於上開函令發布前已完成當次私募有價證券之股
              款或價款繳納案件,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3 卷 12 期 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