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 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 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 ,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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