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420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2、26-3 條 (095.05.30)
  • 要  旨:
    令釋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5  項及第 26 條之 3  第 7  項,所
    稱最近一次股東會之規定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
              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
              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
              ,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48 期 24803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5 卷 9 期 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