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全文內容: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取得 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 期 1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3038495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