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 09301567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93.04.28)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4956 號
  • 要  旨:
    修正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全文內容:證券商因執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取得
              其他證券商股票,非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投資」範疇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 期 1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30384956 號令,自即日廢止。